發布日期: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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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2015年3月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顯示了政府希望更多運用對接市場機制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讓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死亡”的同時,讓清潔生產企業得到重生。這就是積極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所在。
醞釀和討論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終于正式出臺了,作為我國第18個稅收種類,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
對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認為,《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2015年3月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顯示了政府希望更多運用對接市場機制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
“環境稅應成為真正的‘死亡稅率’。”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強調,讓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死亡”的同時,讓清潔生產企業得到重生。“這就是積極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所在。事實上,環境稅改革并非要給企業‘增負’,而是在幫助企業‘減負’”。
然而,專家認為,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尚需破解實際操作中的幾個難題。
稅負平移能否堵住排污費“漏洞”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稅。
賈康說,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損害“內部化”的一種重要工具,該法律的出臺,極大提高了環境稅費的法律地位,比原來以行政規章支撐的排污費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級。環境稅以法律形式確定“污染者付費”原則,由稅務部門而不只是環保部門征收,也將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環境稅收征收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機制設計意圖向排放企業釋放減排信號,促進綠色發展。
然而,賈康認為,環境稅設計尚偏保守,其明確遵循的原則之一是“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包括依據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稅率標準。“總體‘平移’了原排污費的負擔,改革力度顯得不足。”他說,在我國環境污染帶來的威脅和制約日益凸顯的情況下,需要環境稅更好發揮促進減排降污作用,這就要求今后尋找機會創造條件,從稅率水平、覆蓋范圍等方面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環境稅。
“稅負平移原則的核心在于,環境稅征收規模在初期將維持平穩過渡,不會出現激增情況,不會給企業增加更多負擔,這是中央的設想和出發點。”李志青說,由于先前在排污費征收中存在諸多“遺漏”之處,“費改稅”后有可能由于征收嚴格而出現實際稅額劇增情況。
稅率水平能否真正反映環境損失和減排成本
“中國企業的負擔較重似乎是不爭的事實,但非常有趣的是,中國企業承擔這么多的種種‘負擔’,卻偏偏沒有承擔他們最應該負擔的一種成本,那就是‘環境成本’。”李志青說。
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排污費的征收額為173億元。李志青說這個數字與主要稅種規模相比簡直“就連一個零頭都不到”。相反,由于企業排污所帶來的直接環境損失每年少則以千億元來計,間接環境損失和各種減排成本則多達數萬億元。
賈康也表示,原排污費被“詬病”行之無效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標準偏低,甚至遠低于排放企業的污染治理成本。結果排放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利于設立排污費形成經濟激勵促進企業減排的初衷。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如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險廢物為1000元/噸;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繳納。
李志青說,最終環境稅不會給企業增負,而是幫助企業“減負”。要理解這一點,就要理解環境稅本質,它是一種污染的“從量稅”。也就是污染排放越多,繳納稅額就越高。
從企業角度看,繳納稅額越高,意味著污染排放成本越高。“生產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業將繳納更多環境稅;但生產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業可從中獲得好處。”李志青說,環境稅實則是在對不同企業進行“甄別”,甚至是“分化”。“最終,環境稅負差異造成價格差別或生產規模差異,好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了,壞企業被擠出市場。”
“可以說,環境稅真正稱得上是一種典型的‘死亡稅率’,它對社會經濟的綠色發展而言是有益而無害的。”李志青說。不過,他建議,環保稅的稅率設置應在現行排污收費基礎上適當提高,以促進重污染企業轉型,稅率應該實行差別化,讓環保稅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賈康則認為,從稅法的設計角度看,《環境保護稅法》是依據現行地方最高排污費標準,制定了環境稅的稅額“上限”,并沒有給地方政府依照自身減排的需求和意愿、設定更高稅率的空間。這不利于環境稅在一些地方發揮更大的促進減排作用,今后應考慮在該法的“動態優化”中加入地方“權變”空間,替代或置換原區域性的稅外調節。
部分行業免征環境稅會“放過”排放源嗎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非規模化養殖的農業、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等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但“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并非是“零排放”。賈康認為,這依舊是“平移”了現有排污費體系中對免征范圍的規定。但上述幾類排放源已日益成為我國的主要排放源,并是中長期排放的主要來源。
據統計,2013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占到我國廢水排放總量的近七成,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2014年到2020年,我國城鎮生活垃圾將新增約3162萬噸,由此帶來生活垃圾處理廠的滲濾液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磷等污染物問題都將相當可觀。2014年農業貢獻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分別占到了48%、32%等。
賈康說,考慮到這些方面的排放和污染,在今后修訂過程中,應當尋求突破,對這些行業排放開征環境稅。此外,設計更嚴格、有力度的環境稅方案和保證經濟健康發展,決不是互不相容的對立關系。“即在不增加甚至降低宏觀稅負的同時,以更高水平的結構化稅收調節機制,來促進實體經濟優化結構、提升經濟增長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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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環境稅”
自20世紀70年代起,不少國家就采取了各種法律和政策手段,保護自然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其中一些發達國家將稅收也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把環境稅引入其稅收制度。目前在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5種。
二氧化硫稅
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其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1月,瑞典也相繼開征了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的。
水污染稅
目前,西方一些工業國家都對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課稅。德國從1981年起開始征收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在全國實行統一稅率,目前該稅年收入在20億馬克以上,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質。而荷蘭征收的水污染稅是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由省級政府所屬的30個水資源委員會征收,稅率根據排放物質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含量來確定,對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實行不同的稅率。
噪聲稅
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都征收此稅。荷蘭的噪聲稅是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產生噪聲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征收這種稅的主要目的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
固體廢物稅
該稅主要是根據廢棄物的實際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和紙制品、舊輪胎等。在美國對固體廢物實行飲料容器押金法,即顧客在購買飲料時要預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歸還空容器時再退還押金。以此減少隨意亂扔廢飲料包裝物現象,達到保護自然環境和節約能源的目的。
垃圾稅
荷蘭較早開征垃圾稅,主要是用于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征收方式是以每個家庭為一征收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同時,荷蘭還根據每個家庭所產生的垃圾數量,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各地的市政府可在兩種稅之間進行選擇)。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10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繳納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六條 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控儀器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控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控儀器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四)不能依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第三章 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
(三)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排放的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
(二)排污系數,是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產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原料消耗量為產品量與物料損失量之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于污染物自動監控儀器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
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稅 額 |
||||||||||||
大氣污染物 |
每污染當量 |
1.2元 |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當量 |
1.4元 |
||||||||||||
固體廢物 |
|
|
||||||||||||
噪聲 |
工業噪聲 |
|
噪聲征稅說明: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 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附表2:
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一、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二、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 染 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11.懸浮物(SS) |
4 |
12.生化需氧量(BOD5) |
0.5 |
13.化學需氧量(CODcr) |
1 |
14.總有機碳(TOC) |
0.49 |
15.石油類 |
0.1 |
16.動植物油 |
0.16 |
17.揮發酚 |
0.08 |
18.總氰化物 |
0.05 |
19.硫化物 |
0.125 |
20.氨氮 |
0.8 |
21.氟化物 |
0.5 |
22.甲醛 |
0.125 |
23.苯胺類 |
0.2 |
24.硝基苯類 |